近日,瑞安市网信办根据线索发现,属地两家公司的网络系统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在温州市网信办指导下,瑞安市网信办依法分别对两家公司责任人开展约谈,明确指出其在网络安全工作中存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技术防护措施不够、网络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
目前,两家涉事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网信温州”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PgoCd9WybHfHdodALaT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