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上对他人发表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而在网络游戏构建的虚拟世界中针对他人“前台匿名”的虚拟账号进行辱骂,是否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则存有一定争议。其中,行为人的言论是否指向特定对象、特定对象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降低,是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重要要件。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白某某与林某某、某游戏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最终判定辱骂白某某网络游戏账号的林某某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被告林某某在涉案游戏内发表的不良言论
原告白某某为被告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涉案游戏的用户。白某某在玩该游戏时与游戏的另一玩家被告林某某发生矛盾,林某某在游戏中的私聊界面向白某某的账号发送骚扰信息,并且在个人游戏账号主页、白某某及其他玩家在游戏内所发布帖子的评论区发表带有对白某某账号的侮辱、诽谤性质的内容。白某某曾为此向某游戏公司投诉举报,后将林某某、某游戏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登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某游戏公司就其在被告林某某侮辱、诽谤事件中的不作为行为表现向原告白某某口头赔礼道歉。
被告某游戏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充分履行法律规定及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主张涉案游戏用户林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已通过涉案游戏客服渠道进行举报,公司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原告举报的游戏内动态进行了审查,并主动对违规内容进行了下架处理,原告也明确知晓下架情况。此外,公司在用户协议中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知,提供了相应渠道方便用户进行投诉举报,在投诉的过程中也明确向用户告知了救济途径,已充分履行了协议和法律规定及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此外,公司严格遵守“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对玩家信息进行保护并在与原告沟通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充分告知。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以及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后,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已及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用户的个人信息,充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无原告所称的不作为的情况。
被告林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林某某的不良言论指向特定对象原告
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侮辱、语言侮辱与文字侮辱。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表现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然而,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的侵害。然而,指向特定对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足以让他人能够认定指向明确的,就属于有特定指向。在网络游戏构筑的虚拟空间中,判断行为人针对“前台匿名”的游戏账号所发表言论是否有特定指向,关键在于能否同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相关联。
本案中,被告林某某的侮辱、诽谤言论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原告白某某的真实姓名等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但林某某将侮辱、诽谤言论发布在原告游戏账号内的动态评论区,以及与原告游戏账号有关联的其他动态评论区,具有明显的指向原告游戏账号的意图。在该网络游戏中,原告接受游戏服务所使用的虚拟游戏账号,已经根据国家网络监管要求在游戏后台进行实名认证,能够与现实中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相对应,且原告举证证明其账号确系由其本人使用。此外,被告林某某使用与原告游戏账号头像相同的照片发布游戏动态,并配上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侮辱、诽谤原告的意图明显。被告林某某发布游戏动态的配图之一与原告游戏账号使用的头像为同一照片,尽管该照片经过一定的照片美化与添加装饰的处理,但经与原告的身份证照片、本人提供的自拍照对比,仍可以认定照片为原告的肖像,因此被告林某某发表在游戏动态中的照片可以指向原告。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林某某所发布的针对被告游戏账号的言论、使用的被告游戏账号头像照片,可以同现实中的白某某相关联,具有特定指向性。
被告林某某的言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言论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前者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内容指向“怎么看”。具体而言,一般诚信、谨慎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做到言而有据;在“意见表达”时,所表达意见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带有侮辱性、贬损性。向不特定第三人公开传播侮辱、贬损特定对象人格的不当言论,足以致使该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以认定为侵害该特定主体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林某某所发表的针对原告的言论,既有对事实的凭空捏造,从评价内容、观点修辞、行为定性程度看,又有一系列侮辱性、贬损性的意见表达,具有明显的贬低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意图,足以使游戏内的其他用户对原告产生负面印象。考虑到游戏平台的后台实名以及游戏内社交关系在现实中的延伸、关联,涉案言论足以造成在现实世界的影响扩散与延伸,从而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某游戏公司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后,被告某游戏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不良言论,已经尽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林某某在涉案游戏账号内的动态评论区向原告白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白某某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对网络采取实名制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用户开展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因此,即使部分“前台匿名”网络账号不具有真实身份指向信息,仍能够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相关联。以网络游戏为例,用户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社交关系常常会在现实世界中映射、延伸,例如线上至线下组成游戏玩家社群、线下至线上好友共玩同一款游戏、在虚拟游戏中发布真实的个人信息等。在上述过程中,虚拟世界的“玩家”与现实世界的“个人”便建立起了关联。因此,在虚拟世界中发表言论同样应当注意诚信、谨慎,不能造谣诽谤,也不能贬低侮辱他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严格履行网信办等主管部门关于用户账号信息、跟帖评论服务等相关监管要求,以更高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来源:"网信温州”)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V6MgGrC3C4OwE_ko3HO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