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清市网信办在工作中发现,属地某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系统漏洞等安全风险,经通报未及时处置修复。
在市网信办指导下,乐清市网信办通过调查取证,认定该网站运营者未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处置系统漏洞等安全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乐清市网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网站整改修复系统漏洞。
目前,该公司网站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修复工作。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网信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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