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顺县网信办在工作中发现,属地某公司旗下网站未履行网络安全防护义务,网站存在被植入暗链的高危漏洞,易产生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在市网信办指导下,泰顺县网信办通过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未做到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导致网站信息被篡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泰顺县网信办于2024年6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目前,该网站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网信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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