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
当遭受网络侵权时,如何进行维权?
案例
小王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时活跃在社交媒体和各类论坛上,他一向谨慎,尽量避免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争议性的言论。一天,小王惊讶地发现在几个热门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人发布了关于他的负面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他个人品行的诬蔑和一些未经证实的指控,比如小王涉嫌不诚实的行为、工作不认真等。小王起初以为这只是一次偶然的网络谣言,但很快他发现这些负面信息开始影响他的日常生活。他的同事和朋友开始询问这些负面消息的真实性,甚至有的同事开始对他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深受困扰的小王开始详细调查这些消息的来源。他发现这些负面信息最初是由一个匿名账户发出的,但很快被其他用户转发,迅速在网络上扩散......
问
小王遇到的这种情况是网络侵权吗?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侵权是指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导致网络侵权主体复杂隐密、侵权后果影响大、传播快。
问
网络侵权都有哪些形式呢?
答:网络侵权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
侵犯名誉权:个人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或诽谤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例如通过社交媒体散布关于某人的虚假负面消息,导致其声誉受损。
侵犯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其个人信息。例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私人照片、通信记录或个人信息。
侵犯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照片或肖像用于商业或公开场合。例如在网络广告和社交媒体营销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商标权侵犯。例如未经授权下载、复制或分发版权保护的音乐、电影、书籍或软件;或未经授权使用受商标保护的品牌和标识。
侵犯个人信息安全:非法入侵他人网络系统,窃取或破坏个人信息。例如黑客攻击个人电脑、手机或网络账户,盗取敏感信息。
网络欺诈: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性交易。例如通过伪造网站、虚假广告或钓鱼邮件进行诈骗。
网络骚扰: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持续的骚扰、威胁或恐吓,或者网络欺凌。
问
遇到上述问题怎么办?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网络进行侵权行为。一旦发生网络侵权,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因此,遇到网络侵权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及时收集证据,这是维权的第一步。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比如不实评论、未经授权的图片使用、文章或作品被盗用等,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可以是网页截图、聊天记录、邮件交流等,甚至包括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和频率。这些证据将直接关系到后续法律程序的有效性。
同时可向相关部门和网络平台投诉,利用社交媒体或网站的举报机制,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者让相关网站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减少负面信息的扩散。在必要时,通过网络发布声明,澄清事实,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形象。
最后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依法维权。一旦收集完证据并咨询了法律专家,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以向侵权方发送函件双方协商、也可以提起诉讼程序。但一定要依法依规提起,不要采取网络暴力等任何可能违法的自救措施。
后 记
后来,小王成功地识别出了散布谣言的源头,并在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散布虚假信息的用户公开道歉,并对小王进行经济赔偿。这个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大家纷纷支持小王的行为。小王的行动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了其他遭受网络侵权的人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温馨提示
互联网络有法律,
肆意妄为不可取。
文明冲浪守规矩,
共建和谐新园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网信温州”)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wZyb3APd5U9TOjt4Gye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