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追究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
今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随后,何克希将军家属向西湖区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调查后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案涉短视频。案涉短视频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作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三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已依法取得何克希同志近亲属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声明。
目前,该案已立案。
何克希同志,1906年出生,四川峨眉县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5年,赴上海从事情报工作,成为中央特科成员。1938年,率部深入江南敌后开辟抗日革命根据地。1942年,被任命为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员、浙东区党委委员,直至抗日战争胜利。1945年10月,先后担任新四军1纵队3旅政委,华东野战军1纵队副司令员、35军政委等职务。1949年4月,率部参加解放南京的战役。
何克希同志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并获颁一级解放勋章。1966年初,何克希同志到浙江工作,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直至临终。
(来源:"网信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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