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顺县网信办在工作中发现,属地网站“泰顺门户网”未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管理,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
经调查取证,泰顺县网信办认定“泰顺门户网”未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未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加强管理,没有及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泰顺县网信办对“泰顺门户网”运营者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信息线索移交泰顺县公安局。
目前,该网站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网络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网信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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