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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盗版图书,刑罚!

发布时间:2022-12-21 12:12 分享到:

近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件。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平台非法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对龚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的判决。

2022年2月17日,东莞市“扫黄打非”办联合市文广旅体局、市公安局在该市道滘镇一举侦破龚某某网络销售盗版图书案,打掉盗版图书仓库1个,现场查获《简谱入门基础教程》《五线谱入门基础教程》《吉他入门经典教程》等涉盗版图书11.4万册,案值码洋400余万元。经查实,东莞市某文化传播公司龚某某,自2019年以来无证经营,通过某网络平台的网店销售盗版图书,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扫黄打非")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6U39JVL_tU6Tb-WMVFj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