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十起传播违法信息
发布时间:2018-01-15 10:46
分享到:
近日,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依法依规查处并曝光第九批共十起网上传播违法信息典型案例。经查,相关涉案人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以及虚假谣言信息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查处。
案例一:和田地区网民买某存储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0月23日,网民举报买某(男,维吾尔族,22岁,和田地区于田县人)利用互联网下载、存储多部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买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阿克苏地区网民吾某、艾某存储、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1月15日,网民举报吾某(男,维吾尔族,31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艾某(男,维吾尔族,36岁,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通过手机存储、观看并向他人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吾某、艾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三:石河子市网民吾某存储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1月1日,网民举报吾某(男,哈萨克族,37岁,石河子市人)在手机内存储暴恐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吾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塔城地区网民吴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
2017年11月16日,网民举报吴某(男,汉族,31岁,塔城地区沙湾县人)通过微信传播暴力恐怖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和田地区网民阿某存储传播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0月25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8岁,和田地区和田市人)利用QQ空间存储、传播多张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六:乌鲁木齐市网民丁某存储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1月15日,网民举报丁某(男,维吾尔族,31岁,乌鲁木齐市人)电脑中存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频文件。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七:吐鲁番市网民阿某存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10月13日,网民举报阿某(男,维吾尔族,25岁,吐鲁番市鄯善县人)利用互联网下载、存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频文件。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八:哈密市网民朱某等人煽动民族仇恨案
2017年11月6日,网民举报朱某(男,哈萨克族,31岁,哈密市人)、阿某(男,哈萨克族,26岁,昌吉州人)、托某(男,哈萨克族,36岁,阿勒泰地区人)、叶某(男,哈萨克族,36岁,昌吉州人)在微信群中散布民族分裂言论,煽动民族仇恨。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阿某、托某、叶某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九:昌吉州网民李某散布涉恐谣言案
2017年10月16日,网民举报李某(男,汉族,43岁,昌吉州昌吉市人)在微信群内散布“昌吉在暴乱”的涉恐虚假言论。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乌鲁木齐市网民秦某散布政治谣言案
2017年11月16日,网民举报秦某(男,汉族,52岁,乌鲁木齐市人)通过微信散布政治谣言。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秦某予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通过互联网宣扬、存储、传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教授制造使用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侮辱、恐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持有上述文字、图片、音视频的,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可交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来源: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