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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发布时间:2017-01-11 14:31 分享到: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从年初至岁尾,各项互联网新规及时亮剑,频频出拳,将互联网发展引向一条规范合理、安全有序的道路上。这些新规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为人们的生活和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搜索引擎平台被戴上“紧箍咒”  治理信息服务激浊扬清

       在整合信息、方便用户查阅方面,搜索引擎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或是含有谣言、淫秽、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拔除移动APP“指尖乱象”  用户信息安全受保护

       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但也有一些应用程序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虚假谣言等信息,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行为,广大用户对此深恶痛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时“亮剑”,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区分了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终结野蛮生长  网贷行业走向合法合规

       近几年,网贷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为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8月17日开始施行。

       《办法》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规范公共募捐平台管理  让募捐从善 让慈善如流

       近年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募捐活动已成为慈善组织募集慈善资源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细化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不让网络食品成为安全“重灾区”

       网购食品、下单叫外卖等方式已渗透进人们的工作生活,网络食品安全愈发引起关注。为依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具体义务,细化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及责任约谈的情形等。

       《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严新规“出鞘”  剑指网络直播乱象

       2016年,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却也乱象丛生,依靠“荤段子”博取眼球、违规炒作营销的情况屡现直播平台。为改善这一状况,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剑指网络直播乱象,使得“网络直播元年”成为规范年。

       根据《规定》,自12月1日起,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须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央行新规严防电信诈骗  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回

       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受害人多是通过自助柜员机向诈骗账户转账,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

       基于此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最新规定,自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  擅设“伪基站”负刑事责任受重罚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私设无线电台,利用“伪基站”、“黑广播”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危视听”  微博微信传播视听节目门槛提高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与发展,为视听节目传播提供了崭新渠道。但当前一些“微视听”节目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或有涉黄涉暴倾向,或传播失实信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

       通知明确,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利用其传播的电影、电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电信网络诈骗案统一量刑标准  致人死伤酌重处罚就高量刑

       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之死一度轰动全国,持续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成为最受瞩目的社会热点之一。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从事网络出版需持证上岗  侵害他人权益依法担责

       从电子书到自媒体,网络出版一路走向更加宽广的发展天地。无论形式为何,“内容为王”的宗旨不变,对内容的把关严核势在必行。2016年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于3月10日正式施行。

       《规定》规范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出版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请流程,并明确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规定》要求网络出版物中不得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网络出版物的内容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